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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禁孕?
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酒店案例 > 管理案例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5-12-28 字体: [ ]
    已婚女士小高在一年前与一家酒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凡在本酒店工作的女性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否则酒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的小高急于找到一份工作,加上酒店提供待遇也还不错,就没加考虑签下了这份合同。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小高怀孕了。这件事被酒店知道后,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与小高解除了劳动合同,使其生活陷入了无着落的困境。小高要求与酒店维持劳动关系。

    评析:

    虽然小高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合同期内不许怀孕”的条款,但因其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公民的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公民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意处置自己的这项权利。公民可以选择生育子女,也可以选择放弃生育子女,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以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而类似的“禁孕协议”限制了女性求职者的生育权力,实际上是变相限制了女性求职者的生存权利,而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因此“禁孕协议”并没有法律效力,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该酒店不仅不能解除与小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她还享有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有关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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