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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财产被盗 旅店督促到位不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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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酒店案例 > 酒店综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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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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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先生在其下榻的旅店遭窃,损失了大量财物,他将旅店告上了法庭,要求旅店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元。市二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赖先生财产被盗,旅馆无需负责。
4年11月底,赖先生入住了上海某旅店,旅店向赖先生出示了“旅客行李物品寄存督促单”,该督促单上载明:“请您将行李物品(贵重物品)交行李房寄存,经服务人员再三宣传、督促下,您若不寄存,万一出了事故,一切后果自负”。赖先生在该督促单上签字确认,但未提出寄存物品事宜。随后,旅店为赖先生安排了203号房间,但赖先生却按自己的意愿与同乡合住在204号房间。当晚,赖先生的两部手机东芝牌笔记本电脑和现金2000元不翼而飞。次日一早,赖先生就向旅店保安和110报案。
赖先生要求旅店赔偿损失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赖先生认为,204房间的窗户锁因故障不能使用,而且房门没有倒扣装置,窃贼从不能关严的窗户爬入屋内,造成自己财物被窃,旅店作为住宿经营单位,未能做到安全保护消费者的义务,明知饭店存在安全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对此,旅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
市二中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赖先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旅店的过错导致他的财产被盗。现在赖先生既不能证明饭店过错,也无法证明其确实有财物损失。更何况旅店在赖先生入住时已经明确告知其贵重行李物品应寄存,而赖先生也并未要求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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