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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住宿酒店失窃 酒店方面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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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酒店案例 > 酒店综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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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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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期间,来威旅游的外地游客王先生称,他和妻子住宿市区某酒店时现金和手机被盗,他们向酒店方面索赔,对方以缺乏证据和等待警方调查结论为由拒绝。 王先生告诉记者,9月29日晚他俩入住市区某酒店。30日上午,住在502房间的两人起床时,发现皮包里的5300元现金、一部手机不翼而飞。当时两人对室内进 行了检查,发现房门和窗户并没有撬损的痕迹。钱是如何丢失的?他们百思不得其解。随后,王先生找到了该酒店客房部,在交涉过程中,夫妻二人要求酒店予以赔偿,但是遭到了该酒店的拒绝。 10月1日下午,记者赶往该酒店了解情况。酒店客房部一名负责人介绍,事情发生后,店方在第一时间向环翠公安分局城里派出所报了案,当日上午警方已经勘察案发现场。这名负责人表示,由于他们无法认定王先生确实在酒店内部丢失过钱物,因此在警方没有查明真相之前,酒店不应给予赔偿。此外,按惯例,客人有贵重物品可委托总台保管,而王先生在住宿时也没有提出这方面的要求。 城里派出所一名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他们是在9月30日上午接到的这起报案,经过现场勘察,房间里没有发现门窗被撬的痕迹。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10月7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邹律师。他认为,从法律角度讲,酒店收取住宿费用提供服务,其中就包含了保证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这也是一项义务。如果能够认定客人确实是在酒店住宿时丢失财物,或者警方的破案结果也证实客人确实被盗,那么酒店应该给予客人一定赔偿,赔偿数额由双方自行议定。而如果住宿的顾客恶意、虚假报失,也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随后,记者致电咨询了市旅游局质量监督所。据一名姓曲的工作人员介绍,这种情况只有在公安机关作出侦查结论,明确是哪一方面的责任以后,赔偿问题才有望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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