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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被杀酒店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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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酒店案例 > 酒店综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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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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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越来越多。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公共场合会出现意外事件,那么,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本期故事讲的是一个顾客在酒店被他人杀害,凶手因被执行死刑而没有向死者家属赔偿,为此,家属向酒店索赔。
新闻故事
感情纠葛导致酒店血案
2003年12月29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接到报警:在郑州市某大酒店1001房间的浴缸内,发现一具女尸。
经初步查明,死者王某,是许昌市人。随后,警方经过全力侦查,于案发后第二天,将犯罪嫌疑人汲健康抓获。经过讯问,汲健康很快就供述了自己杀害王某的全部经过。
原来,汲健康与死者王某于1995年相识,进而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03年12月28日下午,两人一同来到郑州,并持一张名为“白新凡”男子的身份证,入住了郑州市某大酒店。当晚10时许,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汲健康遂产生了除掉王某的念头。他等王某睡熟后,用室内凳子猛砸其头部,后又将其拖到卫生间注满水的浴缸内,采用扼颈等手段致使王某死亡。
案情真相大白,随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汲健康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受害人王某的父母及儿子,也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汲健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死者家属要追酒店过错
2004年9月25日,汲健康被依法执行了死刑。就在人们觉得此事终于得以平息的时候,2004年10月8日,受害人王某的父母及儿子,又将案发地酒店告上了法庭。
对此,王家人说,虽然汲健康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但对于此事酒店在自身管理上也存在过错,应该对王某的死负有一定的责任。
王家人认为,酒店在为王某与汲健康办理入住手续时,未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当时汲健康与王某去登记入住时,拿的是一张名为“白新凡”的身份证。酒店的服务人员明知两人所持身份证并非本人的,仍为他们办理了手续,并且没有要求两人出示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对于这种说法,酒店的有关工作人员坚决予以否认。他们说,办理入住登记时,只有汲健康一人,虽然服务人员没有审查出他用的并非自己的身份证,但是这也情有可原,因为有的身份证与本人相貌差别很大,不容易辨别。
对于酒店的过错,王家人还提出,在汲健康加害王某的时候,二人曾经发生激烈的打斗,以致当时卫生间的洗脸盆被毁坏,酒店的服务人员竟然都没有发觉,而且在二人入住之后,酒店方一直没有查房,对二人同住行为没有制止。从这些过错看,酒店就应该对王某的死给予赔偿。
酒店的工作人员则认为,这些是王某的家人过于苛求。
王家人认为,酒店对王某的死负有一定的责任。而酒店始终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鉴于这种情况,王某的父母和儿子一纸诉状将酒店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整。
对于王家人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酒店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这没有任何依据。因为王某自始至终不是他们酒店的顾客,他们和王某之间也就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当然不应该对王某的死负责任,且王某的家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法院支持的赔偿要求,不应该再向酒店要求赔偿,这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此王家人表示,如果说王某不是酒店的顾客,那么为什么酒店同意其入住,并且在入住的过程中从未加以制止,所以,酒店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王家人的部分赔偿请求虽然得到法院支持,但是由于汲健康已经被执行死刑,他们并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才要求酒店履行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酒店补充赔偿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于2004年11月3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法庭审理,法庭当庭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方酒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专家点评
服务瑕疵
酒店餐馆直接赔偿
张斌(《走进法庭》主持人):
作为本案主审法官,在接到这个案件时,您觉得它跟您以往所办的案件有什么不同?
马新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过去,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因为酒店、餐馆等服务行业自身的原因导致顾客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件,对这类案件,一般情况是判决酒店承担相应的直接赔偿责任。
张斌:您说的这些案件,是指服务有瑕疵而给顾客造成人身伤害,比如顾客在饭店吃饭突然被掉落的电扇砸伤,这应当由饭店来承担责任。
马新平:本案主要不同点在于,案件发生的直接前提并不是因为酒店的原因,而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死亡,所以审理这起案件的关键,是要看酒店有没有过错。
受害家属
可以主张补充赔偿
张斌:那么,本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已经对实施侵害的凶手判处死刑,并判他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法院还要受理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诉讼,判酒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马新平:这就涉及审判实践中的专业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受害人或者他的权利承受人应当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是相对、固定、确定的,但是如果加害人没有赔偿或者赔偿的数额不够受害人或他的权利承受人应当得到的赔偿,那么,受害人或者他的权利承受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具体到本案,汲健康在今年9月被执行死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4万元经济赔偿,受害人家属一分钱也没有得到,因此,王家人另案主张补充赔偿责任,要求酒店承担经济损失是有法律根据的。
赔偿前提
酒店需有过错
张斌:假如说,酒店在办理入住登记时,对于汲健康持有的身份证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而且这两个人住店时,也是拿着自己真实的身份证,在这种情况下,酒店还用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
马新平:如果酒店在办理入住登记时,履行了认真核查的义务。我认为,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我们不能假设案情,本案的前提是该酒店有过错,它没有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如实登记,也没有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所以它是有过错的。
法院判决让酒店承担损失的前提就是它有过错,然后才是让它承担30%的次要责任。这也就是说,只能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如果本身没有过错的话不应该承担责任。
酒店需履行
社会安全保障义务
张斌:这是不是专业术语上所讲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究竟什么叫做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
马新平: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1如何理解“社会活动”?社会活动是经营活动的上位概念,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社会活动不以有偿为必要,主要原因是存在交易关系的社会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建立了相应的规范体系,受害人的请求权比较容易行使,其受到的损害也比较容易获得法律保护。那些参加和交易无关的社会活动并受到损害的人的权利保护恰恰更需要本条规定的调整。比如参加社区运动会或者公益性晚会等等,只要该活动具备了与社会公众接触的主动性和客观上的可能性、现实性,即构成法律规定的社会活动。2如何理解“合理限度范围内”?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判断的标准一般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另外,预见可能性的大小也是作为判断保障义务是否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标准之一。3如何理解“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经营性大于非经营性、获利多大于获利少、具有专业知识多寡、开放程度高低、实际经济能力强弱等等。
张斌:我国法律要确立这个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初衷是什么呢?
马新平:从司法角度讲,设立安全保障义务的初衷,我个人认为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从狭义上讲,它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在疏于该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受害人能及时、全面获得司法救济,同时也有利于服务行业加强管理,确保安全,有利于这一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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