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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酒店遇害酒店该负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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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酒店案例 > 酒店综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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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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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豪华酒店不幸死于非命,诉讼数月,索赔66万元,获赔8万元。住店客人发生安全事故,酒店到底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一周前,深圳市宝安区的阿容终于拿到了判决书,面对一纸判决,百感交集。2004年11月10日,阿容的丈夫阿中到广州收货款,入住美×酒店1402号房。没想到,这一住,竟是天人永隔。第二天14时20分左右,美×酒店的服务员发现阿中在房间内遇害身亡。根据警方取证分析,房间的门锁完好,房内的电子保险柜已被打开。阿中手足被绑,嘴巴被塞,颈部被电线缠绕。法医鉴定,死于勒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阿中遇害,家里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支柱,阿中母亲得知消息后,当场昏厥,至今卧床不起;阿容时常从噩梦中惊醒,怀着恐惧而无法入睡;两个儿子每到吃饭时,常因桌上少了父亲而抱头痛哭。
阿容认为,是美×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卫的责任,才导致丈夫遇害,于是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状中提出,酒店既没有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亦没有按照规定在深夜12点后谢绝人员来访,致使犯罪分子毫无阻拦地进入房间行凶杀人。凶手使用的凶器是房内的台灯电线,可见为伺机作案,能让犯罪分子胆大行凶的真正原因正是美X酒店缺乏安全防范。而且,酒店的监控设施也形同虚设,在监控范围内,使凶手从容逃离现场。
阿容要求美×酒店赔偿66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47万,丧葬费、阿中母亲生活费和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美×酒店则辩称,酒店安全设施完备,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客房配备外窥猫眼、反锁门栓;楼层的过道安装了监视用的录像;酒店每天24小时均安排两名派出所派出的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工作。从阿中遇害的现场情况看,犯罪分子并无使用暴力的迹象,极有可能是被害人自行将凶手引入房内的。酒店没有法定赔偿责任,出于人道精神,可对原告援助3万元。
越秀区法院认为:酒店是服务性行业,为旅客提供住宿的场所和服务,收取旅客支付的报酬。客人入住后,就与酒店建立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应履行以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为内容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受害者亲属阿容有权利要求赔偿。
但是,事发现场未发现被人以暴力方式强行进入的迹象,所以在犯罪嫌疑人进入房间时,不容易被发现;同时也不能排除有阿中自行将犯罪嫌疑人引入室内的可能,被告作为酒店的经营者不可能,也没有能力确保在酒店内不发生上述刑事案件,故仅需要在合理限度范围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一审判决美×酒店赔偿8万元。
好好的大活人,在酒店住了一夜,就丢了性命,获得的赔偿只有8万元。目前,阿容正在考虑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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