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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店内招待餐标准与签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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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酒店管理 > 酒店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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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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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厅:人民币120元/每人/次(售价)
2、酒吧:人民币40元/每人/次(售价)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单不受此限制。
一、越权审批权限
凡由于工作需要,经理人员须在权限所规定的餐厅外或用餐标准超过20%的情况下,须报主管总经理批准,特殊情况下须经饭店总经理审批。
二、用餐及签单方法
经理人员在餐厅用餐应:
(一)、自选菜单点餐(饮),并报用餐职员餐单。
(二)、餐厅服务员应按菜单标价记帐。
(三)、用餐完毕后,经理人员应签饭店职员餐单并填写用途及招待单位。
(四)、如饭店几位经理人员同时用餐,应由职务最高的经理签字。
三、结算方法
(一)、饭店经理用餐的收入不应列入餐饮总收入。
(二)、饭店经理用餐的成本应按财务规定,扣除当月相应餐厅的成本。
(三)、餐饮成本的摊派办法
1、凡用于以推销为目的的用餐应按成本摊入市场营销费用。
2、凡用于其他行政招待费用的,一律摊入本部门费用。
四、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签单情况汇总后报总经理。
七、私人宴请
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员在饭店宴请亲友,总监以上人员(含总监)在店消费每月在3000元以内可享受50%的折扣优惠(不加收服务费),部门正经理在店消费每月在1000元以内可享受50%的折扣优惠(不加收服务费),超过部分按销售价总额收费,同时加收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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