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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利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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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酒店管理 > 酒店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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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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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酒店的利润分配,首先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交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提留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最后剩余部分作为股利分给股东。
外商投资酒店应交纳的所得税,不同时期注册的酒店在征管上是不同的,按照规定凡在1992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外商投资酒店的企业所得税可得到两免三减的优惠,即酒店从盈利年度开始,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1992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外商投资酒店则不享受这种优惠。
开始盈利年芳按照有关规定是这样来确认的,即开业后的亏损可以用下个年度的利润来弥补,下个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逐年延续弥补,当亏损补足后再有利润的年芳为开始获利年度。
酒店的税后利润,必须提留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会,提留比例由酒店董事会决定。提留上述两项基金以后的利润原则上应分配给股东,但必须在完全弥补以前的亏损以后才能分配,而且,还要看酒店是否有现金,如果酒店的现金要用于归还长期贷款,酒店即使有利润也不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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