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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对本市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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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旅游资讯 > 旅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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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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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肺炎给本市部分行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为了帮助这些行业克服困难,确保本市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若干政策如下:
一、对防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取得的补助收入,参与生产政府指定防治"非典"用品的职工、参加防治"非典"攻关的科研人员的加班工资以及本市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和个人用于"非典"研究和防治的捐赠,在征收所得税时,可全额税前扣除。
三、对科研单位及有关企业购置用于"非典"的科研设备和其他专项设备,以及企业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可当年一次性成本列支。
四、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用于医院购置防治"非典"设备及一线医护人员补贴,并落实"非典"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
五、对防治"非典"有突破性贡献的研究部门,其相关科研经费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并给予奖励。
六、企业因生产政府指定的防治"非典"用品和药品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七、及时取消向本市旅馆业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对本市公交车辆,包括公交车、专线车和长途客车,暂免征收养路费和贷款道路通行费;长途客运暂免征收客票附加费。
八、对受直接影响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不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而影响效益工资的计算。
九、对出租汽车业经营困难,财政通过"非典"防治专项资金予以补贴,专项用于对驾驶员调节营运收入的补助,计算依据为其上月应缴实缴地方营业税的全额和缴纳养路费、贷款道路通行费的20%。同时,企业应相应等额匹配补助资金。
十、对民航、旅游饭店、旅行社经营困难,财政通过"非典"防治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民航、出租车以外的客运交通业减半补贴,计算依据是同期应缴实缴地方的营业税。
十一、加快外贸出口扶持政策的实施进度,农业出口企业可享受出口退税贷款贴息政策。
十二、对旅游、餐饮、娱乐业中受"非典"影响,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中小企业,市区两级政府担保基金给子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支持。
上述政策,根据企业和单位受非典型肺炎影响的不同情况和性质,就户核定,分类实施。政策的实施期限,暂定为今年5、6、7三个月。
摘自《旅游调研》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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