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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出台餐饮业明码标价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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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酒店政策法规 >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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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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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饭菜的主副食配料和重量上克扣顾客是一些饭店常耍的花招,今后上述餐饮行业的价格欺诈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物价局在将餐饮服务行业列入明码标价重点规范领域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对主、副食品应标明品名、价格及主食成品重量、副食主料重量等新规定。 新规定要求,凡在鞍山地区从事餐饮服务(含宾馆、饭店、歌厅、洗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公开标示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价格及相关基本指标和数据。根据餐饮服务行业的特点,明码标价可以采用价目本、塑封的价格单、特色价格牌、醒目的价格板及相应标价签,标价样式由市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统一规定。主、副食品除标明品名及价格外,主食应标明其成品重量,副食品应标明其主料重量,也可附加图片。自选的商品应以商品价签或价格牌标价。吧台或收银台展示的酒水饮料价格应在商品标价签上注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单价等内容。标价内容必须明白无误,真实准确,字迹工整规范,既不允许随意涂改乱画,也不允许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形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允许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费用(如开瓶费、服务费),不允许规定最低消费限额,先消费后结算的,结算收据必须列出具体的消费收费项目及价格。 为确保餐饮价格的准确无误,物价部门还规定,当价格(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换,不允许在原标价内容上进行涂改。如对标价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可向鞍山市物价检查所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商品标价签、价目板、价格单、价格牌、价格(收费)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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