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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草案)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这个“规范”的一些规定确实引来了很多意见。其中比较典型的是,“规范”规定了“餐饮经营者有权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和“一般菜品中异物赔偿不超过菜品实值的100%,餐具、酒具缺损造成顾客受到轻微伤害的,赔付不超过实际医疗费用和其消费值的100%”等”
只要看到以上规定,就会知道这个“规范”代表了谁的利益。
其实,这样一个“规范”只代表餐饮经营者的利益,实在是毫不奇怪的,因为这个“规范”就是由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行业协会”是餐饮经营者的组织,代表了餐饮经营者的立场。“老子”出台文件当然要维护自己“儿子”的利益。
但作为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只能对参加协会的餐饮企业有约束力,对于不是这个组织成员的消费者来说,则全是废话;而且,协会本来就无权对涉及经营者、消费者双方的问题作出规定,更无权要求消费者遵守。
将来,消费者如果与饭店发生了纠纷,还不是先找消费者协会调解,最后还有打官司的途径,那处理问题的依据都只能是有关法律法规。谁都不会把那个什么“规范”当作处理问题的依据。如果发生损害赔偿,消费者不满意,饭店捧出这个“规范”,说最高不超过100%,谁会把这当回事?
那么,如果此“规范”修改得让消费者比较满意了,能不能约束消费者?还是不能。那不过是消费者不反对罢了。一个行业协会出台的内部规范,不可能有约束外部的权力。所以,请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先搞清自己是谁,别弄得都认不得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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