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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就餐遭“横祸” 8岁女孩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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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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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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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张光辉 张胜利陈唯)8岁女孩晶晶(化名)跟随家长在饭店就餐,被烫伤头颈部。近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依法判令该饭店老板马某赔偿原告晶晶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2004年10月1日中午,晶晶随父母到郑州市二七区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晶晶上卫生间出来时,与饭店服务员撞到一起,服务员手中端的热汤泼到晶晶的头上,致使其头颈部烫伤。经鉴定,晶晶相当于十级伤残。饭店老板马某支付了医疗费9600余元后,对其他经济损失拒绝赔偿。晶晶家长将马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原告晶晶在被告马某开办的饭店就餐,被其服务员烫伤,被告应赔偿因其过错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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