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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存放贵重物 物品丢失负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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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酒店管理 > 酒店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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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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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1989年12月4日。游客庞某去大江饭店洗澡。因庞身带人民币3000余元现金和2000余元债券及贵重手表等物,其要求该浴室服务员为其代收藏保管,可该服务员借故推诿。庞某无奈只好将这些财物与衣服放入更衣箱内锁好。待其洗澡完毕回至更衣室时发现自己的更衣箱门大开,衣物等均不翼而飞,于是即与服务员和饭店负责人交涉。但该饭店以浴室服务与住宿服务不同,在保管贵重物品方面承担的义务不尽一致,特别是对非住宿外来洗澡顾客无专门保管制度,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庞某起诉法院,要求处理。
二、处理情况
诉讼中,原告坚持被告有保管和管理职责,因未尽该义务而致其财产损害,要求全部赔偿。被告则认为原告在有关服务员拒绝保管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措施,而不该随意将贵重物品放入存放衣服的更衣箱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有保管浴室贵重物品的义务,但由于该单位职工失职,致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在服务人员拒绝保管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仍将贵重物品放入更衣箱内,也有一定失误和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主要赔偿责任。
三、评析意见
保管游客贵重物品是饭店一项重要责任。为此,各饭店和宾馆均有此类告示和服务项目,如游客未将贵重物品交予饭店保管,饭店便不承担遗失责任。同样,如游客提出要求保管贵重物品,而饭店工作人员借故推诿、过失、怠惰等,则应承担失职之责。当然,游客在饭店工作人员拒绝保管贵重物品时,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与该店领导和其他人员交涉,采取妥善保管等措施。然而,由于饭店住宿客人与外来进行活动的客人在寄存和收存关系上毕竟不同,饭店的保管业务与责任也有所区别。特别在国外,饭店内某部门如浴室、卡拉OK、餐厅、发廊的经营与饭店、住宿的主人是有区别的。对住宿和非住宿的客人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对此,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赔偿责任范围也不同。如意大利民法规定:对经保管的物品发生遗失,饭店业主赔偿最高限度为5000里拉;对饭店业主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客人寄存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则不受此限。日本商法规定:商人在自己的营业范围内接受寄存时,即使不拿报酬,也必须承担遗失,赔偿责任;即使主人告示表明对客人携带物品不负责任的,也不能免除责任。美国有些州法律也规定了最高赔偿金额。我国法律对赔偿金额无专门限定,但最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供服务的饭店与宾馆如有此项业务与义务,就应承担保管顾客贵重物品的责任,未尽义务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由于顾客也存在一定疏忽和过失,可酌情减轻饭店的赔偿责任,如致使贵重物品遗失是由于顾客重大过失引起,或不可抗拒因素所致,饭店则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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