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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台服务员应有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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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管理>前台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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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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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月的17日,大堂副理告知张先生来了投诉,他不承认有退房的留言,并要求免去了一天的房费。事情是这样的: 16日,经理值班轮到我,凌晨1点多钟,我自言自语地说,今天还好,平安无事。刚想躺下,“滴铃铃……”电话响了:“经理,不好意思,这么晚了还打扰你,1415房的客人在这里吵一个多钟头了,要求给予重新做房卡。” 做房卡不是很容易吗,为什么还要搞得这么复杂。服务员又说:“房费已欠900多元了。”付钱住房这是天经地义的。我想可能是信用卡消费的,就问:“是什么单位的,叫什么名字?”没想到她们不知道1415房客人的名字和单位。问题还真不简单,于是穿戴整齐来到总台。 问:“姓名和单位,不是有登记的吗?” </P> 答:“是我们的协议单位某公司张先生带来的,住房是他登记的,而住是这两位。” 问:“既然是张先生登记的,你给他们住不就行了吗。” 答:“张先生8日已有留言,如果‘有人问这房间,就说已经退了’ 问:“他们是几号住进的?” 答:“6日住进的,13日张先生和这两位各付了一半的房费。一直以来,张先生是用信用卡付房费的。” 现在,问题的来龙去脉总算有了端倪。6日张先生登记了1415房,给了有业务关系的这两位客人住。8日在总台留言“有人问这房间,就说已经退了”,13日张先生和这两位各付了一半的房费。16日房卡已到期,并已欠900元,这两位客人又不肯付房费,还要继续住房。 评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交易都要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客人从入住登记住宿的天数、房形、付款方式……等,予付了房费到给客房的钥匙,就已完成了住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合同的要约——与客人订立的条款是应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的。假如我们对客人的要约的变更随便处置,那么,处于被动地位的一定是饭店。从这一次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 1、住的人和登记的人不一至,这是要约不严密。开始不知道,那么13日两方各付一半房费时就应该了解清楚,或者对这些业务关系的客户,问一问是不是自己住也是必要的。假如发生意外,受约方很难说得清楚。 2、客人的留言是要约的中途的变更。应该弄清楚留言人的具体身份,最好要有有效证件或有效证据。像这一次张先生硬说没留言,(其实,从8日的留言和13日的各付一半房费,也没有注明以后住几天这几点看,他是不情愿给这两位客人住的)饭店也无言以对。假如当时张先生亲自到总台承诺,并弄清是否指这两人;或者13日两位各付了一半的房费时,再把付费的方式,住宿的天数,住宿的人一一登记清楚;再或欠900元后,联系登记者张先生付款;那么,以后的问题都不会发生。 3、当班的服务员要把住房合同要约的变化,记录清楚,并交代注意的事项。后一班服务员上班前要认真阅读当班的记录,不明的地方,要马上追溯,弄清缘由,信息的传递才会真正的发生作用。 4、要加强总台员工的法制意识的教育,总台的操作程序、服务意识和员工的法制意识是两码事。只有把这两样都做好,才会产生最大的效益。现在员工的流动相对较大,法制意识的教育尤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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