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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咸蟹”腹泻 判决餐饮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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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酒店案例 > 餐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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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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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等在丰收日大酒店食用“咸蟹”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陈先生等三人将餐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4万元。黄浦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丰收日”赔偿三原告医疗费3846.90元。
04年6月29日晚,陈先生约了亲朋好友七人一起到上海丰收日大酒店用餐,其中一道菜是“咸蟹”。陈先生等人食用后,当晚出现不同程度腹泻、呕吐等症状,后上医院治疗,其中两人共花去医疗费300多元。陈先生被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先后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事后,陈先生等三人将“丰收日”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厅在季节性禁止生产销售“咸蟹”期间,提供“咸蟹”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先生食用“咸蟹”与“溃疡性结肠炎”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食用“咸蟹”诱发“溃疡性结肠炎”疾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餐厅应酌情对陈先生等人的就医治疗费用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丰收日餐饮公司赔偿陈先生医疗费3500元,赔偿另两名原告医疗费34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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