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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上海科比停用“巴比”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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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酒店案例 > 餐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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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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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法院的一纸判决将有可能使沪上大半的“巴比”馒头店面临更名或是歇业。
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科比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巴比”名称;停止在网站上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赔偿原告上海巴比餐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但对巴比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迄今为止已拥有9家连锁店的上海“巴比”馒头店(另有2家在筹备阶段),前身是安徽人刘会平的“刘师傅大包”。04年10月,刘会平成立了上海巴比餐饮有限公司。但令刘会平始料未及的是,随着知名度的上升,“巴比”馒头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冒名”冲击。
04年6月,在上海“第八届连锁加盟创业展”上,科比公司推出“巴比馒头连锁经营”项目,招募加盟商。法院方面查实,被告共招募了14家加盟连锁店;科比公司经理耿德伍还在其公司网站上以“巴比馒头创始人耿德伍先生”自居,称他是巴比馒头创始人之一,因刘会平迟迟不提分红,才在一怒下于04年3月自立门户。科比公司表示,他们也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了“巴比”商标。虽然时间有先后,但是在商标没有批复之前,“巴比”商标不受法律保护,谁都能用。
索赔21.6万元的巴比公司认为,尽管国家商标总局的批复尚未下达,但可以确认的是科比公司的行为是在“搭便车”,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予以制止并追究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被告科比公司擅自使用巴比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从事市场交易,借“巴比”二字提高产品销量,并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科比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对巴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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