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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用餐无钱付费竟遭酒家无理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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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酒店案例 > 餐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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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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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乌鲁木齐市的李先生不久前在乌鲁木齐市一酒店用餐后,发现自己竟忘了带钱,20元餐费一时让他犯了难。无奈他只好向酒店服务员请求先赊欠,第二天再付钱。但酒店负责人不同意,并将他滞留在酒店不让离开,同时还报了警。
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后要求双方协商处理。大约一个小时后,李某的朋友送来了钱,酒店方才将李某放行。
3月10日,李先生将自己的这段遭遇告诉了记者,他说自己准备依法追究酒店方的法律责任,要酒店方向自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原来李先生在翻看了一些法律书籍后认为,酒店是服务行业,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对自己滞留一小时系“非法拘禁”行为。
究竟是李先生的看法和要求正确,还是酒店的做法正确呢?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邓予律师对此进行了以下分析。
法人和公民有权采取“自我保护”行为
邓予律师认为,首先,单位和公民都有权采取“自我保护”行为。在本案中,酒店方滞留李某讨要餐费的行为即属于采取“自我保护”行为过程中的“自助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损毁的行为。但行使“自助行为”应当具备四个要件: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采取的手段要适当;四是事后应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自助行为”超出限度构成“非法拘禁”
邓予律师认为,为维护民事权利而实施的“自助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必然构成“非法拘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所谓非法拘押、禁闭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不依法定程序的非法拘留、逮捕和监禁。
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可以是采用强暴方法绑架他人,或者采取引诱、欺骗的方式将他人引入特定场所予以关押。只要以非法手段剥夺了他人的行动自由的,都属于非法拘禁。
酒店行为符合“自助行为”应当免责
本案中,酒店方不认识李某,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势必导致自身民事权利无从实现或难以实现;另一方面,由于李某不能支付饭钱且不能提供身份证明,又无其他财产抵押,将其滞留是酒店当时所能采取的法定方式,且酒店方同时又报警请求了公力救助。其次,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从表面看来,酒店方侵犯了李某的人身自由,但酒店方是对李某违反义务的自助,即仅仅是滞留。因此,酒店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自力救济,虽然限制了李某的人身自由,但应当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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