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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餐饮公司无履行租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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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资讯 > 酒店案例 > 餐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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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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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成都市民李志与李通签订租赁协议,将自己位于高新区桂溪街办勤俭村的生态园部分土地及建筑物、设施租给李通,年租金30万元。协议约定,李志不得干预李通转租转包经营;任何一方违约,将向对方付违约金30万元。李通支付了2003年10、11、12月的租金。
2003年11月,李通与赵慧签订协议,在生态园里成立了餐饮公司。2004年2月,两人又签订《补充协议》,李通将餐饮公司50%的股份转给赵慧,并将他与李志签订的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完全不变地转给赵慧,由赵慧全面履行此合同。但是,李志多次找赵慧收租金,赵慧都不交。李志认为李通和赵慧的行为违约,应当共同承担2004年的租金30万元。2004年10月,李志起诉到高新区法院,要求李通、赵慧、餐饮公司共同承担租金和违约金60万元。
高新区法院近日审理认为,李志与赵慧建立了新的租赁合同关系,赵慧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租金构成违约,租金、违约金应当由赵慧支付。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赵慧向李志支付租金及违约金305000元。
以案说法
三大疑问法官解释
李志与李通是否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曾耀林法官:《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李志得知李通将合同转让给赵慧后,对赵慧在租赁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一直未提异议,并实际以赵慧为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应认定李通与赵慧之间关于转让李志与李通租赁合同的协议发生效力,赵慧成为租赁合同的新债务人。
赵慧为什么付租金?
曾耀林法官:按《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既然赵慧与李志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就有义务依约向出租人李志支付租金。
餐饮公司为什么不承担租金?
曾耀林法官:既然餐饮公司与李志没有合同关系,也就没有向李志履行给付租金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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