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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饭店的过道上跌倒后死亡,顾客家属遂告上法庭,认为饭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44万元。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5岁的潘先生和同事于1月24日晚至本市某酒家就餐并饮酒。席间,潘先生去了趟洗手间,在回席的路上后仰跌倒,当即被送至新华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于1月29日死亡。死亡原因为中枢功能衰竭、重度颅脑外伤、右硬膜下血肿、脑疝、颅底骨折。
4月14日,潘先生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家作为经营者,未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潘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要求酒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先生虽然在餐厅中跌倒后死亡,但并无证据证明酒家在经营餐饮场所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酒家从人道主义出发,自愿在经济上补偿三原告,并无不妥。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准酒家自愿补偿1万元。 (记者 李晓明 通讯员 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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