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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資、台資進入持股比例限制:
為了進一步促進商業的改革和發展,推動中國國內市場的建設,擴大商業領域利用外商投資試點有秩序的進行,中國當局制定了《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在中國成立企業,尤其是連鎖企業設立的方式,有獨資、合資、和合作三種,因為中國地方廣大及資源條件的侷限,所以大部分的企業都會採取以合作或合資的型態,如此可以藉助中方對於中國本土市場的熟悉,加上自己本身對於連鎖經營的專業背景,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依據中國的法律,臺灣投資者所投資的獨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應參照《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並享受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列舉出合營的投資者和商業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及設立的程序等。相關的條文,參見如下表3-1所述。
表3-1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1999.06.25
| 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公司、企業同中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合營商業企業)。暫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商業企業。 |
| 第四條 |
設立合營商業企業的地區由國務院規定,目前暫限於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 |
| 第六條 |
合營商業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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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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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符合所在城市商業發展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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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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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採取3家以上分店連鎖方式經營的合營商業企業(便民店、專業店和專賣店除外),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其中對合營商業企業本身經營情況較好,外國合營者已從國內大量採購產品,並能借助外國合營者的國際營銷網絡,進一步擴大國內產品出口的合營連鎖商業企業,經國務院批准後,可允許外國合營者控股;開設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營商業企業和連鎖方式經營的便民店、 專業店 、專賣店,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不低於35%;從事批發業務(包括零售企業兼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中國合營者出資 比例應達到51%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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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合營商業企業的分店只限於中外雙方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的直營連鎖形式 ,暫不允許發展自由連鎖、特許連鎖等其他連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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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中西部地區不超過40年。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
二、中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
(一)立法權集中
中國稅制的立法權主要集中在中央,其目的除在使政令統一之外,也在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包括中央稅、共享稅與地方稅,都在中國中央政府的職掌範圍內。其中,中央稅是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具體包括消費稅、關稅、車輛購置稅、海關代徵增值稅和消費稅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是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具體包括增值稅(中央75%,地方分享25%)、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稅收,其他資源稅作為地方稅收)、証券?交易印花稅。地方稅具體包括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如表3-2。
表3-2 中國稅收之分類
| 分類 |
稅 別 |
稅收歸屬 |
| 中央稅 |
國內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徵增值稅、消費稅 |
中央 |
| 中央稅和地方共享稅 |
國內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 |
中央和地方 |
| 地方稅 |
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 |
地方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3-3 中央與地方稅收劃分
| 固定收入 |
共同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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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國內消費稅 車輛購置稅 關稅 海關代徵增值稅、消費稅 |
國內增值稅 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 得稅 個人所得稅 資源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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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
城鎮土地使用稅 耕地佔用稅 土地增值稅 房產稅 城市房產 車船使用稅 車船使用牌照稅 |
契稅 屠宰稅 筵席 農業稅 牧業稅 地方附加 |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地方有限度的稅收立法權
中國地域廣闊,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平衡,經濟資源包括稅源都存在著較大差異,這種狀況給全國統一制定稅法律帶來一定的難度。因此,隨著分稅制改革的進行,有前提地、適當地賦予地方稅收立法權,使地方可以實事求是地根據自己特有的稅源開徵新的稅種,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這樣,既有利於地方因地制宜發揮當地的經濟優勢,同時符合國際稅收慣例。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中國的稅收收入分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稅收包括: 國內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徵增值稅、消費稅等。
地方政府固定稅收包括: 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國內增值稅: 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營業稅: 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和金融、保險企業按照提高3%稅率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和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共享比例是2002年所得稅收入中央與地方各享50%,2003年所得稅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後另訂。稅制的問題已經使得中國中央和地方產生爭稅的現象,若把稅制由中央控管的比例調升,中央依各省市貢獻比例下放給地方,在中央稅制比例上升之下,做適當的調控可以確保稅收的公平性,地方和中央可避免稅收的問題,造成企業經營的成本增加 。
個人所得稅: 分享比例與企業所得稅相同。
資源稅: 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城市維護建設稅: 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印花稅: 証券交易因印花稅收入的94%歸中央政府,其餘6%和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方政府。
(三)與連鎖相關的稅收
台商在中國投資的設廠或銷售,種種經營行為都與中國稅法的規定息息相關,為了避免觸法,首要就是要清楚的了解各項中國法規。在中央固定稅收方面與連鎖企業息息相關的有:
消費稅: 主要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穩定中國的財政收入。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的項目包括: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髮產品、貴重首飾即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小汽車、摩托車等11個稅目。在中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消費稅納稅義務人。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繳稅款。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故國外企業若在中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此11個項目的稅目,都為納稅義務的主體。
車輛購置稅: 根據中國中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關稅: 關稅徵收的對象是允許進出境的貨品和物品。進出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2002年,中國的關稅水平由15.3降低到12%,平均降幅21.6%。在7316個項目中,有5332個稅目的稅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其中,工業品平均稅率為11.6%,農業品的平均稅率為15.6%,比2001年分別降低了23%和17.5%。稅率結構的降低,有助於企業在從事進、出口交易時降低成本,在今後五年內中國將持續改善率結構,進一步完善稅率體制。
在地方固定稅收方面與連鎖企業息息相關的有:
土地使用稅: 城鎮的土地使用稅法,是以城鎮的土地為徵稅對象,對擁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它於1988年11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單位和個人開徵,對外資企業和外籍人士不徵收。
土地增值稅: 不論是內資與外資企業、外國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也不論是中國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還是外國公民,只要有償轉讓房地產,都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根據中國中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車船使用費: 這是中國對於行駛於境內的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於境內河流、湖泊或領航的船舶的,所課徵的一種稅。此稅只有對國內企業、單位、和個人徵收,目的是為了提高車船的使用效益,使納稅人合理的使用車船。若連鎖企業因為配送體系有大量的車隊,需繳交此筆金額的費用。中國中國「車船使用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車船使用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依據房產價格或房屋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徵收的一種稅。按中國中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房產為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稅收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契稅: 中國中國「契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契約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定土地、房屋轉讓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據的當天。 茲將中國稅收的內容及稅收的匯率對連鎖企業有較大影響的部分,以表3-4列舉如下:
表3-4 中國稅收的內容及稅收的匯率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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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 |
根據<增值條例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劃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定義:a、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在100萬以下。;b、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在180萬元以下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一般納稅人定義: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行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稅率: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進項稅額=賣價×扣除率 基本稅率=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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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 |
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
對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于扣除項目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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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
納稅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對象,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稅應納企業所得稅,稅率30%;地方所得稅,稅率3%。
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屬於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按20%的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
應納稅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以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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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 |
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
稅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45%
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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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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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超國500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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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過500元~2000元的部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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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過2000元~5000元的部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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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過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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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過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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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超過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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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過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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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過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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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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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 |
納稅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
稅率:一種是按房產價值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稽徵的,稅率為1.2%;另一種是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徵的,稅率為12%。
應納稅額:
從價稽徵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從租稽徵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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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使用費 |
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
車輛稅額:
| 類別 |
項目 |
計總標準 |
每年稅額 |
備註 |
| 機動車 |
乘人汽車 |
每輛 |
60元至320元 |
包括電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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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汽車 |
按淨噸位每噸 |
16元至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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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摩托車 |
每輛 |
20元至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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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輪摩托車 |
每輛 |
32元至80元 |
| 飛機動車 |
人力駕駛 |
每輛 |
1.20元至24元 |
包括三輪車 及其他人力 拖行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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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力駕駛 |
每輛 |
4元至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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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 |
每輛 |
2元至4元 | 1. 應納稅額:機動船和載貨汽車 = 淨噸位數×適用單位稅額的應繳稅額 2. 非機動船的= 載重噸位數×適用單位稅額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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