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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三星级酒店监控室正在回放所拍摄的录像。
镜头一:
这是客房10楼电梯间。
忽然,电梯门缓缓打开,只见从轿厢里走出一位打扮入时的年轻漂亮小姐。此时是下午3点30分。
镜头二:
这时,我们只能看到这位小姐的背影。
她抬腕看了一下手表,也许她觉得时间不早了,只见她脚步加快,一边走一边看着每个房间的门牌号码,估计是在寻找她所要找的房间。
突然,她停留在一个房间门口,脚步不再移动,估计这个房间正是她所要找的。
她靠近门,敲门。不一会儿,大概有人开门了。不知她与开门的人说着什么。稍顷,她的身影就闪进了那间客房。
镜头三:
当一个人从那个房间出来时,已是下午6点15分了。由于过道灯不是太亮,人影比较模糊。不过,随着人影向镜头逐渐移近,我们可以看清此人正是刚才进入该房间的那位小姐,只不过衣着打扮与前面那个镜头里展现的有所不同,原先穿在身上的浅色过膝大衣现在改成挽在手臂上,而身上裹着的是一件深色毛衣。
镜头四:
从那位小姐离开,一直到该房间客人走出房间向大堂副理报告手机丢失,历时15分钟。在这段时间里不见有他人进出该房间。
保安部王经理放完监控探头摄下的录像,心理已经有了数。然后对杨总经理说道:“可以告诉客人,他说下午没有别人进他的房间是十足的谎话,不然可以叫他来看录像。”
杨总经理终于松了一口气。
究竟是什么事情让杨总经理紧张一阵呢?
原来,住在10楼1012房的游先生,于当天下午6点30分左右找大堂副理报告,说他去吃晚饭时把手机搁在房间里,等吃过饭回到房间,发现手机不见了,他怀疑是当班服务员乘他去吃晚饭的时候,把手机偷走了。
杨总经理听了大堂副理汇报后,心情沉重得吃不下饭。心想,如果真是服务员所为,那传出去该多丢脸!他在保安部王经理的陪同下,匆匆赶到客人房间。
“先生,你丢手机之前是什么情况能介绍一下吗?”杨总经理问道。
“我是下午1点从街上回来进房间的,然后就上床休息。傍晚5点多出去吃晚饭,回来后就不见手机了。”客人回答。
杨总经理又问:“请你回忆一下,你下午回房间后手机还在吗?因为有可能你没有回房间之前,手机就已经在外面丢失了,是吧?”
“不可能,我下午在房间里还向家里挂过电话!”客人十分肯定地说。
“那下午有没有你的朋友来拜访呢?”这时在一旁的保安部王经理开口了。
客人愣了一下,但还是以肯定的口吻回答:“没有,绝对没有!我估计是你们酒店的服务员在我出去吃饭那一会儿进来收拾房间,见到手后偷走的。”
“那么这样吧,我们向服务员调查一下,如果当班服务员不承认又确有疑点,我们绝不会姑息袒护,一定报案。你看可以吗?”杨总经理诚恳地说。
“何必报案呢?你们赔一点钱给我就算了,不然搞得服务员无脸见人,弄不好还会发生意外。”游先生似乎还挺为服务员着想,提出这么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
当然,杨总经理没有同意客人的建议。
杨总经理、王经理离开房间后并没有去找服务员,而是先到保安部值班室也是闭路电视监控室查看探头录像,于是就有了前面几个镜头的回放。
当杨总经理和王经理找到游先生,向他介绍了监控控头录像情况后,问客人是否还需要向服务员调查并报案时,游先生颇为尴尬,喃喃自语道:“也许是那个小姐偷走了吧。算了,还报什么案呀。”当然他也不再提出索赔的要求了。
客人报称在房间里丢失财物确是一件很伤脑筋的事情。因为有的客人动不动就要求酒店赔偿,否则就声称要找媒体曝光。许多酒店往往生怕事情闹大而影响酒店声誉,于是未作调查就表示愿意适当赔偿,以息事宁人,甚至明知有诈,也甘愿吃哑巴亏了事。
遇到此类事情怎么办?我认为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客人报称丢失财物,酒店上下不要惊慌。首先要询问客人丢失何物。当告知所丢物品价值不高时,可以由服务员进记帮其查找。一般说报告低价值物品丢失者不可能设局欺诈。若告知丢财物是高价值的(如千元以上),那要慎重处理,应由管理人员出面请客人离开房间,保护好现场,并询问客人是否要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若客人不要求向公安部门报案,应当考虑情况可能比较复杂。酒店可以先向客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包括如本案“翻阅”探头录像(这里也足以说明监控探头录像的重要性),以辩别客人向酒店报案的真实性。
第三,丢失财物价值高,而且调查无疑点或无结果,客人又不同意向公安部门报案的,一般可以不予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不过,我们可以佯称将向公安部门报案,以观察客人反应。
第四,客人若同意报案,即使公案部门介入,只要在公安部门未得出结论之前,酒店无须向客人表示赔偿。即使公安部门得出结论认定是在酒店失窃,但酒店是否都已采取防范措施了,如果防范措施严密,一般说酒店不承担主要责任;假如被公安部门查出客人失窃是由于酒店安全措施不力、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那么就要准备负主要责任了。这里说的防范措施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健全情况,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其中包括总台登记时是否向客人声明请寄存贵重物品、现金,并请客人签字认可说明已收到寄存通知,以及在适当的地方是否有张贴安全警示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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