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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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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酒店管理>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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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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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间拖欠款问题由来已久,解决问题的看法也不一,之前有人指出实现债权的关键在于地接社掌握债权“凭据”。笔者认为,主要问题还不在于此,凭据只是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个必要法律要件。 根据中国旅行社协会2003年借助专业信用管理机构开展的一项调查得知:90%以上的受访旅行社有一定数量的长期合作旅行社有短期(2个月内)或长期(2个月以上)拖欠账款现象。而70%受访旅行社掌握合作旅行社应付账款、欠款的所有数据资料;18%的受访旅行社掌握大多数合作旅行社应付账款、欠款的所有数据和资料。这说明那些在讨要债务中不签合同而缺乏证据的只是一小部分。 事实上,各行各业都存在大量的拖欠款问题,旅行社行业也不例外,但却有愈演愈烈之势。据统计,在拖欠债务中,现金债务已经占到全部负债的85%。在这里我们所探讨的主要是如何解决旅行社之间拖欠款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传真件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拖欠款不会无凭无据,按旅行社业务形成的惯例,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传真件中一般都已约定了旅游活动的主要内容、标准、价格、履行地、付款方式等,如果说把传真件当作复印件不可采信的话,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旅行社间的传真件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现实中还存在大量只签字不盖章的传真件),那么它的法律效力就应该是毋庸置疑的,除非它的主体地位和内容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在旅游活动中,住房、用餐、游览、购物乃至交通票据和游客意见反馈表、团队费用结算单等都可以用来佐证,应该说举证还是比较容易的,困难的是在出现债务纠纷后如何寻找那些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承包社和挂*社同向之授权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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